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有关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计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清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粤办发〔2016〕16号),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镇(场)党委、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区,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驻区单位。
第三条 责任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的情况;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情况;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措施、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的情况;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的情况。
(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情况,责任部门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情况,卫生计生部门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区长与街道办事处主任(镇人民政府镇长、银盏林场场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街道办事处主任(镇人民政府镇长、银盏林场场长)与村(社区、工区)主任、街镇(场)计划生育兼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年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以及年度工作重点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五条 督查和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实行“分类要求、分线考核、质量评估、综合考评、动态管理”。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每年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镇(场)党委、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每年专题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督查结果和专题报告作为年度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评工作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每年按照本办法,根据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工作以区卫计局为主,区统计局配合,做好组织调查、资料审核、量化打分和综合评估等考评工作,代表区接受省考核的街镇,以省公布的结果为准;市对街镇的考核,以市公布的结果为准;区对街镇(场)、村(社区、工区)的考评,待区考核办将综合考评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布。
第八条 考评工作分别在各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区,区直(含下属事业、驻区)单位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评估街镇(场)、村(社区、工区)和区直(含下属事业、市驻区)单位党政负责同志政绩、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对代表区接受省考核的街镇考评奖惩如下:
(一)通报表彰。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被省政府授予“年度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给予全区通报表彰,由区委、区政府给予代表区接受省考核的街镇分别奖励10万元,对入户调查样本点的村(社区)分别奖励2万元。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办负责同志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二)通报表扬。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被省政府通报表扬的,区委、区政府给予全区通报表扬。
(三)诫勉谈话。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基本达标且综合排名靠后,计划生育基础薄弱,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较差,问题突出,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区委、区政府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四)黄牌警告。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综合得分60分以下,被省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全省通报批评的。对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办主任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原则上不得平级调动,扣罚全年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对入户调查样本点的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专干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原则上不得平级调动,扣罚全年奖金。
(五)红牌处罚。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综合得分60分以下;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政策外多孩生育现象严重,导致人口失管失控,被省政府给予红牌处罚并全省通报批评的。对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办主任公务员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给予免职处分。对入户调查样本点的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专干给予免职(解聘)或按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第十条 对接受市考核的街镇(场)考评奖惩如下:
(一)通报表彰。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综合先进奖”的街镇,由区委、区政府给予奖励2万元;对入户调查样本点的村(社区)分别奖励2万元。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办负责同志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二)通报表扬。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被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区委、区政府给予全区通报表扬。
对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工作落实到位,计生责任制考核达标的街镇(场),按规定发放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由本单位奖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3000元、分管负责同志2000元、计生办负责同志1000元。
(三)诫勉谈话。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基本达标且综合排名靠后,计划生育基础薄弱,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较差,问题突出,被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区委、区政府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四)黄牌警告。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综合得分排名靠后,被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全市通报批评的。对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办主任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原则上不得平级调动,扣罚全年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对入户调查样本点的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专干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原则上不得平级调动,扣罚全年奖金。
(五)红牌处罚。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综合得分排名靠后;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政策外多孩生育现象严重,导致人口失管失控,被市政府给予红牌处罚并全市通报批评的。对评先评奖实行“一票否决”,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办主任公务员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给予免职处分。对入户调查样本点的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专干给予免职(解聘)或按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第十一条 区对村(社区、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奖惩如下:
(一)通报表彰。对出生人口控制效果较好,排名靠前的村(社区、工区),由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分别奖励2万元,奖励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村(社区、工区)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通报表扬。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达标,成绩较好的村(社区、工区),区委、区政府给予全区通报表扬。
(三)诫勉谈话。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基本达标且综合排名靠后的村(社区、工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比较薄弱,列为区计生挂钩帮扶单位,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四)黄牌警告。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综合得分连续两年靠后的村(社区、工区),确定为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由区给予黄牌警告,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列为全区计生重点管理单位,限期改变落后面貌,其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专干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原则上不得平级调动,扣罚全年奖金。
(五)红牌处罚。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综合得分排名靠后的村(社区、工区);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政策外多孩生育现象严重,导致人口失管失控,确定为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由区给予红牌处罚,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计生专干给予免职(解聘)或按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第十二条 对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及驻区单位考评奖惩如下:
(一)经区考评,对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工作落实到位,计生责任制考核达标的区直(含局直属事业、驻区)单位,按规定发放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由本单位奖励主要负责同志2000元、分管负责同志1500元、计生联络员1000元。
(二)经区考评,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本单位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计生责任制考核确定为不达标,不得发放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单位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评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坚决制止干扰、阻碍考核工作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1日发布的《印发清远市清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城区委办发〔2013〕40号)同时废止。